当前位置:在线留言
在线留言
标题:装运前检验机构 2019/10/10 10:15:31 | |
内容: | 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要经过“装运前检验机构”是怎么回事? |
联系人: | 李欢 |
网站回复: | 您好,欢迎您的来访.
2019年6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05号公告,公布第三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526996/index.html
至此,自2018年11月以来,海关已分3批准予27家检验机构开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详细名单如下:
2018年第163号公告公布第一批21家机构名单
2019年第2号公告公布第二批4家机构名单
2019年第105号公告公布第三批2家机构名单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243号令第三次修正)和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据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在2019年两会“部长通道”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作为强化源头检验,禁止洋垃圾入境的重要举措之一,2018年海关通过装运前检验发现不合格固体废物15万吨,有效地拒这些洋垃圾于国门之外。
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海关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即“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同时,按照上述规定,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而是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包括:针对机构的备案管理、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针对装运检验工作的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前面3批公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经海关总署备案的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可以这样理解,27家机构之外的机构,未经中国海关备案,不能承担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即使进行了检验,其检验结果(证书)也不被中国海关接受。
此外,如果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
标题:外汇查不到数据 2019/10/02 22:30:51 | |
内容: | 外汇查不到数据 |
联系人: | 刘间 |
网站回复: |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外汇查不到数据有下列情况:1.电子口岸未收到海关新通道发来的进口付汇结关报文(旧通道已关闭,之前的报文已经无法向外管局发送)。企业需要联系现场海关,做”异常数据补发”的'专业重审”,将结关数据重新向电子口岸发送一遍,电子口岸收到后再发往外管总局。3.外管总局已入库。建议企业联系当地外管局查询。如果当地外管局没有数据,请企业让当地外管局联系外管总局查询。如有疑问可联系我司qq:847274608 |